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解决维修管理部门在维修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就维修工程取费标准和管理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1、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和立项维修两类,其中,工程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工程。工程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立项维修工程。
2、立项维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标,对于工程量比较明确,能够实行清单报价的工程,招标时,要对工程总额进行竞争,中标价做为标底,工程决算时,若工程量没有变化或变化量小于5%,则按中标价结算;若工程量变化大于5%,则按标底加变更的办法进行。对于工程量难以预见,无法实行清单报价的工程,实行以实结算,取费标准不得高于丁上级。
3、在能够保证维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后勤部门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自行施工的维修工程,工程决算时,只计材料费、人工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标准为:5万元以下的工程,取材料费和人工费总和的8%;5万元以上的工程,取材料费和人工费总和的6%。
4、所有立项维修工程,在按规定进行工程决算时,须给维修管理部门另做工程总额3%的管理费。
5、维修工程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调研费、招标费、加班费、监理费、外聘人员工资等。
6、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2009年维修工程决算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