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维修工程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质量,满足教学、科研及生活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维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工程、立项维修工程和部分小型新修建项目。
第二条,维修工程范围包括房屋建筑、水电暖设施、道路、围墙及体育运动场地等项目的改造与维修。
第三条,零星维修指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普通维修项目,立项维修指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四条,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组织安排维修科和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实施完成。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所使用的教学、实验及办公场所的维修项目,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落实工程经费后,报后勤保障处安排实施。其中,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报请分管后勤的院长审批。
第六条,公共设施及场所的维修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其中零星维修工程费从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内的零星维修费中列支,立项维修工程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程款从立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所有维修工程都必须事先作出施工方案和经费预算,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施工,没有特殊原因,不准改变施工方案和突破经费预算。确需改变时,应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零星维修请示处长,立项维修请示分管副院长。
第八条,为维护学院利益,增加后勤资金积累,凡是后勤保障处有能力单独组织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外包,没有能力单独完成的项目可与其它单位合作完成,并逐步完善后勤施工队伍,提高后勤维修能力。
第九条,所有立项维修工程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手续,其中工程费在5-10万元的项目在校内招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章 施 工
第十条,施工时,应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施工规模,改变施工方法,不得擅自变更维修材料,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应避免施工污染及噪音,不得防碍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要采取确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施工签证制度,做好施工记录,立项维修工程要事先通知审计部门,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工程量记录,以便工程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零行维修工程的验收,由后勤保障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立项维修工程的验收,由后勤保障处会同使用单位、资产处、审计处及财务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维修工程按照太原市政府维修定额和材差文件进行以实结算,取费标准一般为丁上级,新建工程可按丙级标准进行取费。零星维修工程也可按材料费加人工费加管理费的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费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送交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一般不做工程审计。
第十七条,除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零星维修工程费由财务处按预算按年度拨到后勤保障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外。其它工程按工程结算或工程审计结果,由财务处将工程款结转至后勤保障处财务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对于立项维修工程要做好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的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