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根据太原市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 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根据个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
第四条 学院住房管理应以住房改革制度为依据,坚持先售后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住房工作委员会,由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并对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随教代会换届而换届。
住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由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住房工作条例。
2、监督住房工作条例的执行。
3、向房管(后勤保障处)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4、对住房管理条例未包括的事宜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执行。
5、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住房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住房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法规和学院住房管理条例处理日常事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住房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住房,必须是我院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婚,夫妇双方均未在所在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
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现任职务、职称相应住房标准。
3、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单身职工。
4、夫妇离异,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者。
第四章 住房标准
第八条 依照政府住房控制标准,结合我院现有住房实际情况,将我院住房划分为四类。
类 别 面 积
一 类 65㎡以下
二 类 65㎡~80㎡
三 类 80㎡~120㎡
四 类 120㎡以上
一、二、三类住宅适用于一般教职工及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
四类住宅适用于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博士以上学历者,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引进特聘人才。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九条 住房调整原则是分类别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
综合计分办法:总分=职称或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附加分
(一)职称、职务分:
正厅级干部 42分
正教授、副厅级干部 37分
副教授、博士以上毕业生、正处级干部 32分
中级职称人员 、副处级干部 27分
正科级 22分
硕士研究生、副科级干部 17分
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科员 12分
工人:高级技师 29分
技师 24分
高级工 19分
中级工 14分
初级工 9分
(二)工龄分:
工龄分每满一年计1分,每月计十二分之一分。
1、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
2、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3、学龄:全日制普通大学、高中专学校(不含五大生等)规定的上学时间。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4、军龄:服役期按工龄计算。
5、插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按工龄计算。
(三)校龄分:
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为0.5分,每月计二十四分之一分。
(四)附加分:
①、直系烈属、军属、因公致残人员(三等残疾以上)加0.5分。
②、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加3分。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加2分。
③、双职工应以高分者为主,配偶不论职称职务级别统一加2分。
④、离休干部、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加1分。
第十条 优先条件:
选房排队相同积分时,按以下顺序比较:
1、无房户优先;
2、第一线老师优先;
3、本院双职工者优先;
4、校龄长者优先;
5、年龄长者优先;
6、学历高者优先;
7、残疾者优先;
8、少数民族者优先。
第六章 住房的分配和出售办法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采用集资建设、排队选房的办法,其程序是:
1、报名。凡符合申请住房条件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证明(结婚证、户口证明、新调入人员介绍信,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
2、审核。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打分、排队,汇总情况报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
资格认定由院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3、公示。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排队情况后及时张榜公布,一般为三榜定案。
4、选房。报名人员的排队情况三榜公布后,经民主评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进行公开选房,选房后不能调换;如选房者不选房,视为主动弃权,依次进行调选。
5、交款。选房后,按规定时间办理集资交款手续,否则选房无效。
第十二条 新建住房、选房一般在建房方案审定后进行;住宅建成后,按照届时的有关政策,向住户出售。
新建住房时,根据有关精神可适当放宽住宅建设控制标准。学院成批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实行切块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调整住房的程序和办法同集资建房,即:报名、审核、公示、选房、交款。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提名,经住房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特批住房,但一年不超过二户,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分配住宅。
第十五条 因学院建设规划的需要,拆迁户的住房安排要在住房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指导下运作,拒绝腾房者,以私占公房论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告院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仍不交房的学院予以除名,同时保卫处强行进行清房,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通知保卫处强行执行清房,工会、人事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配合现场清理。
第十六条 遗属住房给予适当安置,不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七条 住宅调整时,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假证明,违者所选房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管理条例,私自分配住房要追究责任并限期改正。否则,对住房者按私占公房论处,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住房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住房归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允许不能私自转让(借)、调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改变房屋用途。如有违犯,限期纠正,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1、私自转让(借)、调换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双方经济处罚;
2、转租他人住房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出租人经济处罚;
3、改变房屋用途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同时,应立即恢复居住功能。
第二十条 教职工对调整(出售)给自己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有爱护之义务,任何人不能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装修改造时应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十一条 住户接到调房通知后,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住户钥匙,并签定交旧住新保证书,住户迁出原住房时,应与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条例规定,如有违犯,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
1、接到搬迁通知后,逾期不搬者视为自动放弃。
2、搬入新居后,因个人原因不交原住房者,学院按商品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从工资中扣除,并保留强行令其迁出的权利。
3、对私自调换住房者,必须限期搬回原处,不服从纠正者,按私占住房处理。
4、对离院人员不能按期交回住房的,由其住房担保人按商品租金标准支付房租(也可从工资中扣除),没有担保人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强行进行清理。
5、职工应与学院签订购房协议书。职工调离学院或自动离职,学院有权收回住房。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公有住房,对违反者由房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院行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不交房者学院予以除名,同时强行清房。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住房管理委员会联合院保卫处、工会、后勤保障处强行清房。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院家属区居住的住户,都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暖气、卫生等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房售出的维修与管理
(一)住房售出后维修责任区的划分:
1、住房大门以内的设施、设备(含门、窗及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粉刷、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由住户负责,费用自理。
2、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顶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公用线路等)维修费从学院教工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中支付。
3、对各种计量表在住房之前由学院负责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
(二)住户购房后,要严格遵守后勤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购住房并已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在住房调整时,同期、同类房不作调整。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因职务职称变化或工作调整须调换住房的,原购房须售给学院,售价及利益分配,按届时的政府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以标准价购房后,对住房拥有的产权,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离我院人员,必须将住房交给或售给学院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第八章 住房的出租、评估、出售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以售为主的调房原则,但对特殊情况实行租房的住户,由后勤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向学院交纳租金。
第三十条 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产部门协助太原市房改政策指导中心、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学院住房出售的价格测算、评审、审核及住房出售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二条 如遇政策规定变化时,由住房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作相应修改,报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成员对有关条款有异议,可提交下一届职代会进行相应条款的讨论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