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解决新进青年教师的住宿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青年教职工住宿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部分高校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今后不承担解决青年教职工住房的义务。
为鼓励青年教职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住宿问题,学院对通过自身解决住宿的青年教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学院通过完善公寓设施,为青年教职工提供短期居住周转房和临时休息的场所。
学院只为新进青年教职工提供短期周转房,周转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住宿补助
第四条 住宿补助的发放范围:
通过公开招聘或工作调动进入我院编制的青年教职工。
第五条 住宿补助的发放条件:
(一)不使用学院短期周转房的单身青年教职工;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不使用学院短期周转房的已婚青年教职工。
(三)在享有住宿补助的发放期限内,如青年教职工出现不具备住宿补助的发放条件,从不具备住宿补助发放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宿补助。
第六条 住宿补助的发放期限为三年。青年教职工从入校之日起三年内,可在使用青年教职工公寓和领取住宿补助之间交替选择
第七条 住宿补助的发放标准为:教师每人每月120元,其他职工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算。
房行工1起提供短期居住为青年教职工提供短期的年教师教师资质由人事处认定。
第八条 住宿补助的发放由后勤保障处认定和执行。
领取住宿补助的青年教职工需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按月到财务处领取。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要为领取住宿补助的青年教职工建立住宿补助档案。
第十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宿补助的青年教职工,学院有权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并从其工资中扣回已发的住宿补助。
第三章 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采取措施,改善公寓条件,逐步实行公寓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青年教职工公寓由培训中心的三、四、五层和20号楼组成。
第十三条 学院青年教职工公寓供青年教职工短期住宿周转和离家较远的教职工午休或晚上临时休息使用。
培训中心三、四、五层只用于单身教职工的住宿周转和离家较远的教职工中午或晚上临时休息使用。
20号楼的公寓可用于已婚教职工的住宿周转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青年教职工公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收费标准为:
(一)培训中心:每床位每月100元,含水、电、暖及卫生费等。
(二)20号楼:每床位每月100元,不含水、电、暖及卫生费等。
(三)教职工午休2小时内不收费,晚上住宿每人每次收费10元。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学院青年教职工公寓午休或晚上临时休息时,要遵守公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有权从教职工工资中扣减其应交纳的公寓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三、四、五层学院职工公寓中现住的已婚教职工,凡在规定时间退房的,学院一次性给予每户200元搬家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