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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时间:2013年07月15日 16:05    点击: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院党委、行政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后勤领导班子对后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后勤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后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后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党政一把手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全面责任;

2)其他副职分别按照分管的范围承担以下责任:

组织学习以及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责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的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学院纪检委、后勤党总支履行职责的责任;

  对后勤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防止、纠正不正之风的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1、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2、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班子成员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职责。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案件,致使学院或单位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

 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8、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9、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直接追究其责任。

10、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

 11、各类责任的追究,按照管理层次实行上连一级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