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住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需提供当地居委会的长期居住证明(在职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一年以上;退休人员:回原籍或随子女居住一年以上)、填写《省直管单位长期居外、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在当地就近选择3所当地医疗机构(注明级别加盖公章)和定点零售药店](加盖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一式两份、单位介绍信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在当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凭单位介绍信、本人社保卡、诊疗凭证[处方、费用明细(盖章)、收费票据及复印件)、出院证]诊断建议书、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病历首页复印)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