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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饮食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11:31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学生餐厅、教工餐厅、接待餐厅、承包经营餐厅及个体经营餐馆,以下简称校内餐饮。

第三条 校内餐饮要始终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应坚持“健康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局”)等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

第五条 校内饮食安全和食品卫生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饮食安全责任制。在学院饮食安全和食品卫生领导小组管理下,后勤保障处及所属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把饮食安全和食品卫生工作做好,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六条 校内餐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学院监督、独立经营、公平竞争、共同提高的管理模式。“统一起点、统一采供、统一职责、统一考核”,对所有学生食堂经营单位进行规范、有序的管理。

第七条 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学校食堂要实行准入制度。

第八条 招聘社会餐饮企业入校承包经营餐饮场所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法》和准入制度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学院与中标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饮食安全要求、质量标准和处罚办法;明确承包费用或租金标准及水、电、暖、气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必须约定中标方不得转租;对未参与招标已进入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符合本条款规定的,要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按本条款规定重新招标,不符合本条款的,要进行整改或终止合同,重新招标。

第十条 对进入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实行定期评议制。由学校食品安全与卫生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评议小组,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退出校内餐饮。

第三章 原材料采购与保管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凡在太原工业学院校区内经营学生食堂的单位,其食品原料的进货原则上都要采取“统一采供”。

第十二条 饮食物资实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 原材料采购要严格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对大宗食品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均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物资、因特殊原因难以实行招标采购的,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考虑到具体经营工作的需要,学校允许各经营单位在规定限度内自行采购如特殊调料、应急小额原料等(总采供额的3%以下),但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处膳食科审核后备案。经营单位对自行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书面的食品卫生安全保证。

第十六条 食品贮存和保管要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产经营与饭菜价格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严格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校内餐饮必须取得食药局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办。

第十八条 校内餐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充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校内餐饮在经营过程中,实行全成本独立核算运行机制,间接成本不得超过《高等学校学生餐厅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中约定范围。

第二十条 校内餐饮食品价格实行“定量限价”和“价格调整审批制”,未经批准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价或变相调价。

第二十一条 食品投料标准参照《中国高校食堂常用主副食加工标准和规范指南》。

第二十二条 菜量和定价标准参照《高等学校学生餐厅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原材料价格参照当年5月、12月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第五章 饮食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餐饮卫生要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太原工业学院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内餐饮消防安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山西省、太原市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餐饮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或就餐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部门、单位、食堂或餐厅经营管理者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部门、单位、责任人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饮食食品安全责任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经营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食堂、饮食场所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明显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严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改正的;

(八)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十)在不具备餐饮条件的场所内加工、出售食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归学校食品安全与卫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