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外住院是一项解决本统筹地区医疗技术水平和检查设备不足、遵循向高一级医疗机构转院的医疗原则的医保政策。目前仅限于北京、天津和上海的医保定点医院。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转出原则:本统筹地区医疗技术不能解决的疾病治疗(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外)和诊断。
2、批准时限:每次批准转院时限为45天,住院次数为一次。到批准时限仍需继续住院的,必须携带所住医院需继续治疗的诊断建议书,于时限终结前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为30天。
3、转入医院:为审批医院,住院期间请您务必提醒医生尽量遵循医保三个目录以减轻您的自付比例(因报销遵循山西省医保三个目录支付)
4、报销条件:诊断建议书、出院证、正规发票、盖有收费章的费用明细汇总单、病例复印件(含医嘱、病例首页盖病案室章)、单位证明和中心批准过的转院审批表,如有非审批时限内的住院费用请提供日清单。
5、报销时限:于医疗终结的次月1至5日由单位专管员统一送医保中心报销,并于每月15日(含15日)后由单位专管员携带盖有单位财务章的核拨表、医保卡到医保中心(审核科)打印报销单。
6、门诊费用、非审批时限内的费用和非审批医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7、前往外地就诊前请您务必终结一切住院状态(异地安置人员也请务必终结您的一切住院状态)以免形成挂床的事实,使您的医保待遇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