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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备案、报销规定
时间:2013年09月30日 18:24    点击:

急诊备案:参保人员患危重病时,可就近急诊抢救治疗,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要在一周内由用人单位持诊断建议书单位证明住院证到省医保中心书面备案;在外地发生急诊的要在十日内持以上证件到省医保中心书面备案,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费用报销:

(一)转外人员急诊备案后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费用:普通疾病报销为每月一次,于医疗终结后每月的1——5日报送报销材料;两周后带IC卡到三号台打印报销单。

(二)异地安置人员冲销个人账户:每年两次于当年71月的1——5号分别冲销各前半年费用。

(三)报销办理凭证:单位介绍信个人的医疗保险本诊疗凭证(有效费用明细有效收费票据有效出院证)、诊断建议书、病例复印件。异地安置人员冲销个人账户的只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门诊收费票据。

 

以上报销项目由单位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注: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