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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11:3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规范用水用电行为,完善水电设施,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次网范围内的用水用电事宜均适应于本办法。

第三条 水电及水电设施的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保障处应设立水电管理及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提供保障及服务。

第四条 水电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业务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使用场所内部的水电管理由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 水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容量分配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涉及对外的水电业务工作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办理。校内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直接承办。

第二章 用水用电

第六条 已规划和建设好水电设施的场所内,在不影响整体容量的情况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增设或调整改造大容量用电设备时,使用单位应事先向后勤保障处提交用电申请。后勤保障处应根据我院电力整体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保证使用单位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私拉乱接。

第八条 由于用户的原因,需增设水电设施时,费用由用户负责办理。

第九条 施工用水用电、商业用水用电,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户应在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后勤主管部门办理,但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十条 原则上,不为外单位或个人供水供电,特殊情况者,须经学院研究同意,限定使用容量、时间及收费标准,并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用户擅自私拉乱接,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后勤保障处应进行定期检查,一经发现,要无条件拆除,并有权对用户进行适当处罚。

第三章 水电安全

第十二条 后勤主管部门应对校内水电设施、管网、线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按规定进行体检,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后勤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化验检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水质及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对于二次供水的污染及突发事件,后勤保障处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和演练,做到应急程序规范,应急效果明显。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变电室主要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验档案,及时处理检验发现的问题,保证主要变电设施的完好。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要对用电安保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有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应做好安全用水用电宣传,举办相关活动,营造安全用水用电氛围。

第四章 水电费收缴

第十九条 学院年度水电费预算按水电费净值测算,即水电费总支出与水电费总回收之差。水电费的收缴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二十条 职工住宅区安装卡式电表,实行先购后用的办法。后勤保障处定期查抄各住户水表,进行统计。各住户购电时应连同水费一起缴纳,水电费收费标准均按居民价收取。

第二十一条 施工用水用电、商业用水用电,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安装卡式电表,先购后用,定期查抄水表,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按时缴纳水电费,长期借故不缴者,后勤保障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办法,催缴水电费。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偷用盗用水电,否则,后勤保障处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额度视情节而定,原则上不低于其盗用估量的五倍。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对于水电费的回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严禁徇私舞弊,要定期公示水电费收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应对水电计量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当用户提出质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检测维修或更换计量装置,水电表购置费由用户负责。

第五章 节水节电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均应树立节水节电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水电浪费。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要借助节能监测平台,做好水电使用监测,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应充分了解节水节电产品,逐步加大科技节能力度,整改原始设施,推广节能产品应用范围,实现节能减排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应做好节水节电宣传工作,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活动,增强校内节水节电氛围,实现校内节水节电目的。